【盐城中院】罪犯马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25
罪犯马健,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21973071116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5年5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徐刑终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223号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1日止)。
罪犯马健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