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卢琦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351
罪犯卢琦,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30729017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3年3月31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2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卢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