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曹杏芬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2-28 浏览次数:624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曹杏芬,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2024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4)苏0282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赌博罪判处曹杏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因曹杏芬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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