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陈和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2-28 浏览次数:673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2号
罪犯陈和生,男,1971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陈和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期间,罪犯陈和生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苏州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检验报告单。经委托鉴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0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定陈和生医学诊断为尿毒症,维持性血液透析中,需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39。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