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放弃治疗后患者死亡的,应减轻医院的诊疗过错赔偿责任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陈娇娇 发布时间:2025-02-28 浏览次数:7989
【案情】
2023年4月3日,原告胡某在被告盱眙县某医院产下一活女婴,产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患。当天即转院至某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在治疗一周后,在某妇幼保健院反复告知患儿病情危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原告胡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仍坚持要求出院。出院途中,患儿突然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胡某夫妇因新生儿死亡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将盱眙县某医院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盱眙县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鉴定,盱眙县某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过错。此外,本例产妇有妊娠期糖尿病,分娩过程中发生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也是产科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患儿家属在淮安市妇幼保健院明确告知病情、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仍然签字要求出院的行为应当认定符合前述规定的“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行为;而盱眙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明确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经过,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盱眙县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8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属放弃治疗后患者死亡的,医院的诊疗过错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能否予以减轻。
一、患者家属放弃治疗行为性质的认定
常规情况下,家属在特定情境下选择放弃治疗是基于多种因素考虑的决定,家属作为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了解病情后作出治疗决策,包括放弃治疗;该决定可能基于患者病情、治疗效果、经济负担、患者意愿等多方因素,是一种自主决策行为。对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作出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前提下作出决策,因法定代理人放弃治疗致患者病情严重或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也应就其放弃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患者家属放弃治疗能否认定为“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那么患者家属放弃治疗能否认定为“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放弃治疗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仍不能奏效后被迫、无奈的选择,是患者或家属主观上决定不再接受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当患者及家属作出这一决定时,实际上是不再继续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活动。本案中,患儿家属在淮安市妇幼保健院明确告知病情、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仍然签字要求出院,应当视为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行为。
三、家属放弃治疗的应减轻医院的诊疗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的,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该条的例外情形“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只有在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前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规范等过错行为的,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能够确定盱眙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但若患儿父母未放弃治疗,并不必然发生死亡后果。本案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实际是患儿父母强行出院、放弃治疗所直接造成的,同时,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对新生儿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原因力,对此,即使在无法明确区分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院也应就新生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赔偿责任比例不应过高,也不应按照传统的思维使其承担50%以息事宁人,对此综合考虑,本案确定被告盱眙县某医院就新生儿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8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