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324刑更3号

罪犯胡松艳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5年1月24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胡松艳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胡松艳于2024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目前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胡松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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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