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苏082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志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罪犯朱志洋以尿毒症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诊断意见书,意见为,罪犯朱志洋患“1型糖尿病肾病v型,慢性肾脏病5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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