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在某游泳馆充值7199元,并购买水育课程50次。实际使用15次后,为参加优惠活动,再次充值1380元。在未实际参与第二次充值的培训课程的情况下,又与该游泳馆签订《会员协议》,约定王某先支付3万元,即可享受一年游泳课程,一年后游泳馆将3万元返还给王某。之后,该游泳馆再次推出优惠活动,王某充值1888元。第四次充值后不久,该游泳馆停止营业,未再开业,也未安排退费事项。王某多次联系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与游泳馆虽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王某向游泳馆支付了培训费用,游泳馆也为王某提供了部分游泳培训课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王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游泳馆理应按约提供全部的教育培训服务。但由于游泳馆关门歇业,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某要求退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令游泳馆退还王某培训费38307.3元。

因该游泳馆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后,该游泳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王某的债权将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王某因充值卡消费而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位于末尾,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大部分债权很难得到完全清偿,甚至无法得到清偿。

【法官提醒】

王某在第三次充值时,该游泳馆充值优惠活动已带有诱导投资倾向。如果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认清此类“先充值、再返现”宣传背后的陷阱,抵制利益诱惑,同时积极参加此前已经购买的训练课程,便能减少自身损失。

在充值卡消费已成为习惯的生活模式中,消费者在面对铺天盖地的商家优惠宣传时,为充得安心,用得放心,最好先进行实地考察或者通过网络搜索商家工商信息、打分平台其他消费者评价情况、涉诉案件情况等途径了解商家信誉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后再与商家签订充值协议,切莫冲动消费。充值后,要合理安排时间,根据协议约定主动参与商家提供的服务项目,增加消费体验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