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67
罪犯周某平,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整。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苏13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