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14号

    罪犯夏某,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对被告人夏某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