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666
罪犯吴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1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刑初855号、(2021)苏0281刑初1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等人在各自造成的损害范围内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其中吴某某等7人对84937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等9人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苏01刑终200号、(2022)苏01刑终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