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578
罪犯王某,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20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追缴王某等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纬视晶光电(昆山)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05刑终1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