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500
罪犯邱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2刑初8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