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71
罪犯刘某,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郊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4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整。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