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18号

    罪犯李某某,男,1999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相应的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相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