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09号

    罪犯李某,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2月24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整,追缴、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苏13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