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31号

    罪犯江某或,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3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某或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公安机关查扣的枪支、弹药、模具等作案工具、违禁品以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苏03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江某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某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