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640
罪犯郭某勇,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