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395
罪犯郑某彬,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1月1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彬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彬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5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文物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文物部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