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28号

    罪犯张某,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2012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2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可变现财物变卖后得款折抵退赔款;扣押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6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