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85号

    罪犯杨某亚,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没收被告人杨某亚等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物品用于犯罪的,由扣押机关没收,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