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77号

    罪犯杨某禄,男,2001年9月2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3年4月19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苏86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禄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