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03号

    罪犯任某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3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某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朋等人用于购买溴素的二十万元;追缴、没收被告人任某强、张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扣押的溴素一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4日止)。

    罪犯任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