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25号

    罪犯欧某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对被告人欧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欧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