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56
罪犯李某,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天津市静海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8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8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1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7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