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267
罪犯黄某某,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