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80号

    罪犯黄某某,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