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19号

    罪犯卜某春,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被告人卜某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1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9刑初15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卜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责令被告人卜某春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张豪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卜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某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