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颛某宗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359
罪犯颛某宗辉,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颛某宗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百万元。颛某宗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苏03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颛某宗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万元,2022年8月25日履行三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六元九角八分,2024年9月30日履行七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颛某宗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