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46号

    罪犯种某富,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6月2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2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种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种某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于2024年9月2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种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