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389
罪犯杨某云,男,1989年4月4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2012年3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2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杨某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苏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2022年1月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