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87
罪犯吴某荣,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2016年3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刑满释放。
2017年3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9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
罪犯吴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于2019年3月28日履行五万元,于2020年2月18日履行三万五千元,于2021年1月11日履行三万五千元,于2022年3月14日履行三万五千元,于2023年2月17日履行三万五千元,于2024年3月26日履行二十一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