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80号

    罪犯魏某凯,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前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元,判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