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王某胜,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