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355
罪犯苏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十八万三千九百八十六元六角六分;犯盗窃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十八万三千九百八十六元六角六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八万元,退赔十八万三千九百八十六元六角六分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