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58
罪犯邱某秋,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3年6月5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1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扣押手机一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2024年3月25日履行;违法所得二千元及手机一部,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