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全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38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73号
罪犯梁某全,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2035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梁某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某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