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84号

    罪犯李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2年5月27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2年12月16日履行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2022年12月16日履行人民币九千元。财产性判刑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