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83号

    罪犯李某凡,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凡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5月30日履行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元,2024年5月30日履行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