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488
罪犯李某超,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4月3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81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某超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以罪犯李某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苏10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一万元,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已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