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5)苏0205刑更1号


罪犯华勇武,男,19756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506040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坊前路58号万裕苑106幢101室,住无锡市新吴区坊前路58号万裕苑259幢101室。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3年4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9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4本院作出(2024)苏0205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勇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华勇武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华勇武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介入术后、轻度贫血、血小板减少、脾功能亢进等病,肝癌需要住院介入治疗,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华勇武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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