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包荣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2-14 浏览次数:706
公 示
罪犯包荣荣(绰号“荣荣”),女,199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90501404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口孜镇洪沟村包庄106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济河未来城3号楼1904室。包荣荣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于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682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包荣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包荣荣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4)苏06法鉴审字第0007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罪犯包荣荣医学诊断为晚期妊娠。后,包荣荣于2025年2月4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不宜收监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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