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480
罪犯张某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9月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睢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辉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的被告人张某辉所持有的假币,均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张某辉的违法所得10000元及各被告人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辉所持有的假币及作案工具,现均扣押于睢宁县公安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1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