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91号

    罪犯殷某涛,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3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殷某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出犯罪组织卖淫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殷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某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