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某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587
罪犯殷某涛,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3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殷某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出犯罪组织卖淫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殷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某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