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74号

    罪犯王某宇,男,1987年6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剩余被盗的37块硬盘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王某宇等二人赔偿,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王某宇等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日止)。

    罪犯王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