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308
罪犯王某宇,男,1987年6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剩余被盗的37块硬盘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王某宇等二人赔偿,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王某宇等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日止)。
罪犯王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