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路父女
作者:刘志坚 陈遥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342
近日,盐都法院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是一对父女,但是他们却形同陌路,让人唏嘘不已。
被告老沈说这官司,回想起过往的一幕幕,除了无奈就是悔恨。原告小沈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就16岁了,五年前老沈就和小沈的母亲离了婚,并且约定了小沈由父亲抚养;但由于老沈工作繁忙,小沈由前妻代为照顾。因为觉得离婚给孩子带来了伤害,老沈又没有时间陪孩子,所以他总是竭尽所能从经济上补偿小沈。老沈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不少于一千五百元,小沈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也都由老沈负担;近年随着物价的上涨,老沈汇给前妻的钱也是越来越多。五年的时间,小沈长成了一个大姑娘,但父女两人能说的话越来越少。
在离婚时,老沈与前妻约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赠与给了女儿,可谁知,问题就出在这房子上了。同时,老沈与前妻经公证处公证签订了赠与书,明确了老沈取得房屋土地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需将产权过户给小沈。可老沈至今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小沈认为父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被告老沈自愿将其房屋赠与给原告,系真实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现被告在能够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的条件下,未按其承诺履行赠与义务,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交付讼争房屋并将讼争房屋过户给原告所有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老沈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小沈。
冷冰冰的金钱不能代替关怀,也换不来父女之间的温情,如果老沈愿意多花一些时间陪伴在女儿身边,今天的局面也许就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