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420
罪犯王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8年2月2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2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31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苏13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8月7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