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207号

    罪犯王某枫,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整,责令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苏05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