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枫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429
罪犯王某枫,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整,责令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苏05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