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假建字第004号

    罪犯邵某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邵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8日止)。

    罪犯邵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某军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