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63号

    罪犯秦某胜,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某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秦某胜等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涉案的电子秤二只、甲基苯丙胺819.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78克予以没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苏刑终337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告人秦某胜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秦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