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55号

    罪犯路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月2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路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